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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美鄉公共造產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條文
  • 發布日期:2016-06-23
  • 發布單位:七美鄉公所
  • 類  別:宣導
  • 內  容:
  • 澎湖縣七美鄉公共造產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澎湖縣七美鄉民代表會103年5月22日第19屆第8次定期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 澎湖縣七美鄉(以下簡稱本鄉)為有效利用轄內風景區,並收取必要費用,以提升公共造產之服務品質,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鄉公共造產風景區之經營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七美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造產,指本鄉公有土地風景區內之七美人塚、望夫石、魚月鯉灣、大獅、小台灣及雙心石滬,或其他經本所指定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 第四條 公共造產風景區之土地及各項設施,除環境清潔、景點設施新建及維修工作,委託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理外,由本所管理,並得視經營需要僱用管理人員。 前項委託業務所需經費及應注意事項由雙方另以契約訂定之。 第五條 進入公共造產風景區之遊客應繳交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如附表;本所得於第三條所定之風景據點,設置收費及驗證處。 第六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時,得免予收費: 一、身心障礙人士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1人(憑身分證明文件)。 二、年滿65歲以上年長者(憑身分證明文件)。 三、未滿12歲之兒童(需有家長陪同)。 四、因業務需要洽公或執行公務者(憑證明文件)。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憑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鄉鄉民(憑身分證明文件)。 七、中央機關及地方縣市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退休人員(憑身分證明文件)。 八、持有證照之導遊、領隊、領團員,或其他代表旅行社帶領遊客參觀之人員,如司機,需出示公司名片。 九、帶客參觀之計程車業者(憑執業登記證)。 十、本縣各高中職(含)以下學校辦理教育宣導,需於參觀日一週前發公文申請,公文須註明參觀日期、時間、參觀人數、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十一、其他經本所核准者。 第七條 公共造產風景區內之設施,應注意使用;如有毀損時,應照價賠償。 第八條 公共造產風景區內除租有攤位者外,禁止任何攤販進入販賣物品,但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違者經規勸不聽交由警察機關取締處罰。 第九條 公共造產風景區內禁止從事破壞環境、自然生態及放飼牛、羊或家畜等行為,違者依相關法令處理。 第十條 公共造產風景區販賣部攤位得招商出租;其租金及保證金等收費標準,由本所視實際情形擬定,經公共造產委員會通過後,向承租廠商收取。 第十一條 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攤位租金、保證金等收入,悉數解繳本鄉公共造產基金專戶。 第十二條 管理所需費用由前條專戶支付;如收入不敷支用時,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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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10-16